环保总局明确表示,《标准》自2011年8月份起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相应调整,此后更是遵照诸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规划以及联防联控规划等相关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历经三轮深入探讨与精心完善。
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1年,我国各类容量的在用锅炉共计62.03万台。当前,工业锅炉排放的烟尘达到了惊人的160.1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718.5万吨,而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达到了271万吨。
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工业锅炉主要集中于供热、冶金等行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和人口高度聚集的城镇及其周边等人口稠密地区,其对城市大气污染的贡献率高达45%至65%。此外,我国工业锅炉的热效率相对较低,能耗较大,设计经济运行热效率为72%至83%,然而实际运行效率仅为60%至65%,远远落后于设计水平和国际平均水平。
我国工业锅炉所使用的燃煤大多未经洗选,灰分和硫分含量较高,且颗粒大小不均,尤其是在面临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下,煤炭供应往往无法满足工业锅炉的设计需求,从而导致燃烧效率低下,污染物排放水平居高不下。
根据环保总局发布的公告(2013年第14号),已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47个地级以上城市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其中规定,所有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的燃煤锅炉项目则需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有工业锅炉中20吨以下(含20吨)的锅炉将全部被集中供热取代,剩余的现有工业锅炉总数为3606台,总容量为15.4万蒸吨,耗煤量为0.54亿吨。
针对此情况,环保总局认为,2001年版本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两个显著问题:首先,该标准缺乏针对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具体规定;其次,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未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需求。
在重点控制区内,工业锅炉现有锅炉烟尘须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样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据环保总局估算,若严格按照《标准》实施,重点控制区内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从2010年的烟尘20万吨、二氧化硫89.8万吨、氮氧化物33.9万吨,逐步减少至2015年的2.5万吨、15.1万吨、17.4万吨,直至2020年的2.3万吨、12.8万吨、16.7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