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器人 taxation 的讨论,核心在于厘清一个关键经济学与法学上的难题:“谁来承担税负、税负如何设计,以及税率水平如何确定?”
早在 2017 年,科技巨擘比尔·盖茨就曾抛出一种观点:若人类劳动力因创造约 5 万美元价值而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同等价值产出的机器人,理应承担类似的税负。尽管这一说法存在概念上的不严谨,却为在人工智能时代审视**“机器人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打开了更广阔的思路。
长期以来,对征收机器人税的一个主要反对理由是,机器人缺乏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主流观点认为,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制造的产品,仍是“物化劳动”的体现,受人类控制,因此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不能成为直接的纳税主体。
然而,多数支持征税的专家则将此视为一个“伪命题”,并提出两种解构思路:
1. 指向机器人本体征税: 理论上,如果机器人真正具备高度自主的决策能力,并能独立获取、支配和评估收益,则可以将其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泽维尔·奥伯森教授提出的标准是,“机器人是否在决策过程中拥有足够的自主权,能够独立进行评估、计算和征税”。一旦法律赋予机器人财产权,并承认其**“税收人格”,便可对其独立产生的收入、拥有的资产以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和增值税。
2. 指向关联主体征税: 在机器人尚未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当下(尽管 2017 年索菲娅机器人获得了沙特公民身份,但仅具形式意义),更具操作性的方式是将税负转嫁给通过机器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的相关方。这包括:
1. 生产者、销售者: 在机器人制造、销售环节征收税款。
2. 使用者、拥有者: 对实际运用机器人产生效益的企业或个人征税。
这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机器人税主要不是向机器人“本体”收取,而是通过对依赖机器人获得收益的生产者、销售者、使 用者或拥有者征税,是一种间接的负担转移。随着 AGI 技术的发展,机器人自主学习、决策及协作能力日益增强,未来若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其作为纳税客体的可能性将进一步提升。
征税方式与税种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
智能机器人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对税收征管提出了精细化处理的要求,以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在征收方式上,可以考虑:
• 间接税收调节:
• 减少优惠: 适度削减对机器人制造、使用环节的税收优惠。
• 激励人力: 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继续使用或更多地雇佣人类劳动力。
• 直接征税:
• 按产出征税: 对机器人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征税。
具体的税制设计,需要充分考虑 Robots 的应用场景差异:
• 工业机器人: 鉴于其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广泛应用,征税可参考替代劳动力数量、效率提升幅度、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因素。
• 服务机器人: 针对其在餐饮、医疗、物流等领域智能化人机交互与个性化服务特性,可根据服务类型、市场需求程度等进行差别化征税。
在税种选择上,主要存在两种方案:
1. 非专门税:
1. 增值税: 在机器人生产、销售环节征收。
2. 所得税: 对机器人产出所带来的企业利润或个人收入征收。
2. 专门税: 针对机器人活动专门设立的**“机器人税”**,以直接量化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或对社会贡献的体现。
管理与征管:承认“税收人格”是关键
无论选择何种税种,征管的便利性是重要考量。如为确保增值税的征收,即使未明确机器人为独立的法人,只要承认其具备“税收人格”,能够独立进行定期、独立的应税行为,即可被纳入征管范围。
总而言之,机器人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有效应对其对就业、公平和税收中性带来的挑战,通过审慎的税种设计与灵活的征管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