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创作”让大家耳目一新

   2020-06-16 工业品商城187
核心提示: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在交通、金融、医疗和教育等各种应用场景中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在,人工智能不仅在生产、生活领域持续为人们提供便利,还在艺术文学领域形成了一定影响力。  例如,谷歌创建了一个人工智能工具,可以识别人们试图绘制的内容,然后以数字形式重新创建它;一些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制作音乐、诗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在交通、金融、医疗和教育等各种应用场景中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在,人工智能不仅在生产、生活领域持续为人们提供便利,还在艺术文学领域形成了一定影响力。
  例如,谷歌创建了一个人工智能工具,可以识别人们试图绘制的内容,然后以数字形式重新创建它;一些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制作音乐、诗歌、小说、绘画等。其中一些并不比人类差,甚至更好。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4篇小说参加第三届日经新闻社“星新一奖”比赛,部分作品还通过了初审;2017年,微软公司推出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发表了它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是世界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包括了139首现代诗,全部出自小冰之手。
  人工智能的“创作”让大家耳目一新,但是也带来了困惑。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比如诗歌、绘画、稿件等,版权的归属如何判定呢?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著作人呢?相关的版权权益属不属于技术开发者呢?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意识到了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争议性。国际上,欧洲法律事务委员会建议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版权;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支持一些人工智能创造的独创性。
  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安德烈斯·瓜达乌斯认为,在“人类主动参与较少或根本不存在”的创造性作品中,版权法可以采取两种潜在途径。一是拒绝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保护,二是将这些作品的作者身份归为程序的创建者。
  目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或者算法,并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里。微软就为了避免争议,决定微软小冰放弃创作版权。
  不过,近日宣布判决的国内人工智能创作领域首案或将为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参考价值。
  据悉,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案正式宣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判决的依据主要是AI软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是国内首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人工智能不是“人”,也不是“法人”,但是人工智能技术是由人设计和操作的,因此其创作的相关成果也应当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系统的人、机构或法人。所以,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拥有限定范围内的著作权也在情理之中。
  当前,即使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具体层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操作性,最好是尽快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毕竟,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条文里,还没有关于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明确说明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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