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部门公布了《能源法》意见征求稿。草案指出,将依据有利于真实反映能源市场供需、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构建以市场调节为主、兼顾宏观调控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对具备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是一场从根本上纠正偏差的改革。当前经济增长中出现了鲜明的两极现象:一方面,能源供应瓶颈日益凸显;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率偏低且浪费严重,长期难以根除。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虽多,但回到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便不难发现,能源价格过低是导致大规模浪费和高能耗产业过度扩张的核心信号。
在资源相对匮乏、人口规模庞大的背景下,单纯依赖资源投入来推动高速增长并非可持续的路径。生产活动本质上是投入产出关系,各类要素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而驱动要素替代的根本动力在于相对价格的变化。长期以来,能源价格未能实现市场化,保持在偏低水平,这在无形中抑制了企业主动降低能耗、提升效率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除基本生产要素外,几乎所有下游产品的价格均已实现市场化定价。能源要素的价格机制仍存在若干难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产权界定仍显模糊
在土地、水资源、矿产、能源以及环境容量等领域,尚未形成能够真实反映稀缺程度和成本的定价体系。产权缺乏明确性和排他性,使得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被视作低价或无价的公共品,进而激发竞争性过度消费。
二、产业结构相对滞后
自本世纪初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后,重化工业比重持续上升,已超过工业增加值的六成。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在多地区形成了路径依赖,导致能源价格放开的过程中必须面对既得利益群体的强烈抵制。
三、市场结构单一且垄断倾向明显
能源价格的市场化必须以优化市场结构、打破垄断为前提。否则,企业自行定价容易演变为价格联盟或串通,损害下游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利益。过去在发电、天然气输送等领域采用的“成本加回报”模式因成本难以核查而导致价格失控;为实现宏观目标,又被迫对电力终端销售实施价格管制,对电煤实行指导价,这种“双轨制”难以真实反映供求关系。
四、职能定位需进一步厘清
能源兼具商品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与市场化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制度,避免“越位”与“缺位”。例如,在能源税收的制定上,常因担忧冲击消费而迟迟不决;与此同时,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峻,公共交通设施相对不足,却每日迎来大量新增车辆,进一步加剧能源需求压力。
尽管改革之路充满挑战,但《能源法》草案的推出标志着能源领域即将迎来系统性、根本性的法律框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上位法的明确指引,前述阻碍能源市场化的难题将逐步得到破解。能源价格的合理提升不仅会带来成本压力,更会激发企业主动进行节能降耗的动力,推动资源利用效率的根本提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