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情况介绍

   2019-04-12 工业品商城169
核心提示: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发布了《第一批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目录共19类132种产品。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均需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简称‘3C’认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实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二、已经获得CCEE颁发的长城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可以向国家质量认证中心(CQC)或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CEMC)提出换证(3C)认证申请,受理后需补作电磁兼容(EMC)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换发国家强制性认证(3C)证书。由于原有的长城认证证书将于今年4月30日停止使用,因此时间已非常紧迫,凡计划在今年5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的《目录》内产品,必须抓紧时间与相关部门联系,确保在今年5月完成换证工作。

    三、产品认证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提出申请。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规定: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以声频功率放大器为例,安全件为隔离变压器、电源开关、电源线及插头、熔断器、隔离电容(阻)器、供电插座、印制板;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为电源滤波器,数字处理器)的多个型号产品均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另外,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产品的型式试验可仅在其中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四、产品认证在型式试验通过后将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另外,在产品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

    凡获得了3C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必须按新颁布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此文件与长城认证执行的(电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细则)有较大的不同,一是内容要求得更具体、更明确,新规定是10章19要素,旧规定是16章40条,二是新规定十分强调程序的文件化及其相应原始记录,三是新规定对产品质量控制检测提出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第四点也是十分突出的一点是新规定对产品一致性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产品的铭牌、包装上标明的名称、型号,产品的结构,产品使用的安全关键件及电磁兼容影响件都必须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所标明或所使用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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